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是我省第一部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了中央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为我省推进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和开展食品安全示范省建设,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制保障。下面小编就《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进行一次解读,帮助读者一起进一步学习和了解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条例》。
一、《条例》的突出特点
一是监管领域全覆盖。《条例》中监管对象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所有食品领域和各种业态。比如,源头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物流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生产经营的食品贮存与运输、餐饮配送、集中用餐单位、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设有食堂的学校、托管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以及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等等,都列入了监管的范围,为实现食品安全全覆盖监管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是监管措施全覆盖。从种养植、运输、进入市场、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桌到最后餐饮废弃物的处理的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作了规定。并对关键环节的衔接机制作了规定。比如,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后的衔接问题,《条例》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加强产地准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与产地准出制度有效衔接的市场准入制度。比如,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机制,实现食品安全全过程可追溯。
二、与普通百姓生活相关的创新点、亮点明显
这次的《条例》呀创新点多多,这里我给您介绍主要的两条。
一是创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电子数据备案、网络数据检查、电子信息采集等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督管理,不得无故推诿拒绝。第八十二条规定: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建设包含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信息、食品来源与流向等基础信息数据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公众服务平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这对实现食品安全“源头可溯、逆向可追、公众可查”将起到重要的法制支撑作用。
二是强化食用农产品安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量大,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十分重要。《条例》列入了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内容。《条例》重点在三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界定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别明确了农业行政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务行政部门等部门的监管职责。第二,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是进入老百姓菜篮子的主渠道,为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是主要环节。 《条例》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水产品生产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承运人、冷链物流企业等生产经营行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具体的规定,并相应规定了罚条。并对食用农产品的准出和准入食品安全关口衔接作出具体规定。